公告信息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号),现就辽宁省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辽宁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方为: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政策要求

1.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3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3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本科毕业学历人员,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或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情形的,可以报名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4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或者符合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本科、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毕业学历和学位或者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军队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获得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和学位。

(四)2022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报考

2022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2023年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23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在2023年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五)使用文字

在辽宁省报名参考的人员使用简体汉字填报本人信息和作答。

 二、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6月30日18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官网(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3.学位证书。本人学位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4.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5.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等不规则照片;不得佩戴首饰、粗框眼镜;不得进行拉伸、美化等PS操作。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凡在报名期间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未能及时进行重新上传的,视为放弃报名。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4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取得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高等教育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交纳考试费及选择报名地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发改收费函[2021]13号)的规定,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92元。网上交费成功,报名有效。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5日18时。交纳客观题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或不能参加考试的,已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四)考区设置

2023年,辽宁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14个市设置考区。

由于各考区机位资源不等,选择报名时,如出现该报名地所在考区机位已满的提示,可选择其他考区报名。

(五)考试内容与科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23年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六)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3年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分为9月16日、17日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6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7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23年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七)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6日至9月15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务必清晰,能够准确识别面部特征以及相关信息。

(八)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9月22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2022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3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3年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于9月23日8时至9月27日18时登录司法部官网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应试人员可自主选择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或不能参加考试的,已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发改收费函[2021]13号)的规定,辽宁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05元。

(二)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三)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3年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

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3年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微软双拼方案)、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港澳考区的应试人员可以选择使用仓颉输入法和速成输入法,应试人员使用其中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纸笔答题方式的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四)考区设置

2023年,辽宁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计算机化答题考试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3个市设置考区;主观题纸笔化答题考试在盘锦市设置考区,对应关系为全省14个市参加纸笔化答题考试考生,如全省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考试人员数量超过盘锦考区考点容量,将在其他考区增设纸笔答题考点,届时应试人员考试地点由报名系统随机分配,具体以准考证为准。

(五)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10日至14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司法部于11月30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4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宜

(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其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现役军人应当通过司法部官网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三)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五)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考前培训辅导。

(六)辽宁省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在各考区实施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所有应试人员在每次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时,须进行现场拍照和居民身份证扫描验证身份,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

(七)应试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以违纪处理。

(八)考试期间,全省所有考场均开启视频监控和进行无线电监测,并严格场内监考,应试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考试纪律,洁身自爱、珍惜前程,诚信参考、抵制作弊,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违纪作弊情形、后果作出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等未尽事宜以司法部第6号公告为准。

(十)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具体事宜,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应试人员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查询或向司法厅及我省14个考区司法行政机关咨询。网上报名系统操作的技术问题,可向技术服务公司电话咨询:400-811-5177。辽宁省司法厅及各考区咨询电话:

沈阳市:024-22874828、22705105

大连市:0411-83767980

鞍山市:0412-5591280、5591282

抚顺市:024-57760648

本溪市:024-43665834

丹东市:0415-2212799

锦州市:0416-2124001

营口市:0417-6656033

阜新市:0418-2915630

辽阳市:0419-4132328

铁岭市:024-72683368

朝阳市:0421-2622884

盘锦市:0427-3417016

葫芦岛市:0429-3128003

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024-31966901、31966903、31966877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2日